一、处罚依据 二、执法主体 三、处罚种类 四、自由裁量权 (一)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立案不罚;(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到20000元罚款;(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到20万元罚款。
五、对查获的林蛙及卖蛙人员证据链的要求 (一)林蛙养殖场、林蛙养殖小区、林蛙专业户查获的林蛙,查获时截获的野生林蛙,退塘量未超过5只的不予罚款。
截获超过5只以上野生林蛙报省森林公安局备案。
(二)林蛙产品及野生林蛙主要加工原料场所查获的野生林蛙,只退塘总量未超过5只的不予罚款。
超过5只以上野生林蛙报省森林公安局备案。
(三)野生永续林禁食期间查获的所有野生和人工饲养的林蛙均不予罚款,加工成食品后不予处罚。
(四)在可食用林蛙美食街、农家乐、饭庄等场所查获的野生林蛙,由收蛙人员不予拘留、罚款。
(五)本网站宣传的野生林蛙不含现代农业人工养殖场养殖林蛙,均按野生林蛙查处。
(六)饲养员在可食用林蛙广告中使用野生林蛙均不予罚款。
六、食用林蛙广告查处原则 七、林蛙产品如何界定 八、林蛙产品备案程序 1、林蛙产品养殖场、林蛙养殖小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投放林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林蛙养殖场、林蛙养殖小区5千元至1万元的处罚,并取消县级和该类禁止养殖区域的林蛙养殖资格。
2、食用林蛙广告含有“林蛙”成分的,按照《食用林蛙安全质量标准》(GB22246-2008)100克/千克作为野生林蛙的判定标准,凡投放含有野生林蛙成分的林蛙,经抽检成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为非法投放野生林蛙,该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止养殖和非法投放的野生林蛙没收后,应当按照谁委托谁收取野生林蛙检验费用的归属原则,归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全额上缴地方同级财政,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投放合格林蛙,退塘总量未超过5只的,免收野生林蛙检验